(2015)高民一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文忠,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汪家圩乡团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二龙,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表人:游先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治疗未终结,在法定审理期内无法确定其伤残程度。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星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