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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屈燕清与马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燕清,马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屈燕清,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学锋,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燕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学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学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除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学锋所有的宁B***号“解放”牌大型车一辆予以查封、锁定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曲燕清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