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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城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600号罪犯张城,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1月2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张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城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12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8月15日止。罪犯张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32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