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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与被执行人王霞、张桂芝、肖一萌一案更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王霞,张桂芝,肖一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张桂芝,女,1929年10月15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肖一萌,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孙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更名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孙艳名下。经审查,该判决书内容是:“一、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被告孙艳所有;二、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被告孙艳所有;三、被告孙艳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霞、张桂芝、肖一萌继承分割款各XX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孙艳已经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孙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更名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艳名下;二、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更名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