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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XX骑着自家的人力三轮车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群楼社区12号楼5单元101室被害人薛XX家麻将馆,房门没有上锁,李XX进入屋内,将一个装有现金和香烟的铁箱子(价值人民币30元)拉走,李XX将铁箱子破坏后,盗窃箱子内现金1540元,香烟81盒(价值人民币125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部分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XX的陈述,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视其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