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553号原告:梅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