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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培湖与王洪印、吴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湖,王洪印,吴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583号原告潘培湖,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洪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冠县。被告吴凤莲,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湖与被告王洪印、吴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列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洪印、吴凤莲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