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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吕泽先与劳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泽先,劳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吕泽先。被执行人劳爱,。原告吕泽先诉被告劳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南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劳爱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泽先支付借款32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1年3月1日起按每月6000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万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本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2万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港中新村6区31幢202室房屋折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房屋过户手续必须在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被执行人另在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上述房屋过户到吕泽先名下后及付款3万元,则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一次性解决。房屋过户的手续费用及所有税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期间过户及付款,则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的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上述期间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三、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在上述付款过户后,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去除;四、申请执行费484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1844元,被执行人承担3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南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