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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金寨县莱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莱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寨县莱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江。法定代表人:陈思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卫星,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厂房及土地均被其他法院进行了查封,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厂房及土地进行了轮侯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助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