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彭奕凛、李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彭奕凛,李桂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270号原告��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奕凛,男,汉族。被告李桂青,女,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彭奕凛、李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2014年5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根据约定,被告彭奕凛向原告申请贷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固定月利率为1.5%计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随后,原告与被告彭奕凛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对上述贷款进一步约定了本次贷款的额度为循环额度,原告同意授信额度为5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还款日为每月1日。二、履约自2014年6月16日起,被告彭奕凛通过电子渠道向原告合计共申请1次单笔贷款出账,截止至2016年1月21日,该笔贷款未结清,贷款总余额为372014.71元,贷款年利率为18%。三、违约原告发放上述贷款后,被告彭奕凛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出现逾期,原告多次电话联系及前往二被告住所、单位催收,均无法联系到两被告。为此,原告根据《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第三部分第五条的约定,原告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彭奕凛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另,被告李桂青与被告彭奕凛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桂青对本案全部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彭奕凛向原告清偿信用贷款本金372014.71元并支付到期利息31053.24元,罚息13635.29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止,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继续计算)。二、被告李桂青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经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外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涉案合同签订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彭奕凛,原告为贷款方,彭奕凛为借款方。另查明二:截止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彭奕凛尚欠本金371626.71元、利息31053.24元、罚息38195.64元。另查明三:被告逾期还款后,原告未成功向借款人送达有关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一、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期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诉前未向借款人成功送达有关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故该《通知》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时即2016年4月16日生效。该借款人此时仍不履行,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李桂青的责任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在审庭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于原告主张涉案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以予支持,被告李桂青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奕凛、李桂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71626.7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19日的利息31053.24元、罚息38195.6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5元,财产保全费2604元,共计63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