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6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四大家村五组。被告万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退回原告30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