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德兵、唐乃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德兵,唐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2行审58号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曹扬,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红,盐城市××湖××经济区××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刚,盐城市××湖××经济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被申请人徐德兵,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唐乃芳,职业不详。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亭湖计生委)于2015年8月20日以徐德兵、唐乃芳夫妇于2010年12月7日违背政策多生育一子为由,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2009年度亭湖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736元的标准,对被申请人徐德兵、唐乃芳夫妇作出亭计征决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69888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6年2月26日申请人亭湖计生委向被申请人徐德兵、唐乃芳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亭湖计生委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徐德兵、唐乃芳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6年4月25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湖计生委的委托代理人周刚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徐德兵、唐乃芳夫妇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徐德兵、唐乃芳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计征决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朝芳审判员  张炳富审判员  陆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