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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5日生育长女张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导致原告与孩子无法生活,于××××年冬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没有分居。以前是被告不好,希望原告给予谅解,回家好好过。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并由原告承担1100元/月的小孩抚养费.原告还要分担109000元的共同债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另有,原、被告分居时间不明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女。双方分居事实不清。且被告要求和好,态度诚恳,为防止矛盾激化,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夫妻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成审 判 员  陈定远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