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磊诉被告马宝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715号原告:石某某,女,1982年2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