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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克华与廖先荣、邓万胜、王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华,廖先荣,邓万胜,王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387号原告徐克华,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廖先荣,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邓万胜,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佳华,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华与被告廖先荣、邓万胜、王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克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