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俊齐申请执行杨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齐,杨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齐,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素花,女,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俊齐申请执行杨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