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文思与谢强、贺文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思,谢强,贺文静,谢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思。委托代理人杨新彦(特别授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强。被执行人贺文静。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美群(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清与被告谢强、谢美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5年12月25日将被告谢强、贺文静共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东侧(星球商业中心)商铺北区幢的门面房屋的产权及案外人杨清对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新玉阳路123号)的房屋两套的产权予以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谢强、贺文静共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东侧(星球商业中心)商铺北区幢的门面房屋产权的查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谢强、贺文静共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东侧(星球商业中心)商铺北区幢的门面房屋(荆门市房预掇刀区字第500194**号,面积为947.12平方米)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杨清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新玉阳路123号)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