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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亚伦、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亚伦,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50号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交叉口华润小区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亚伦,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勇,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伦、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伦、陆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亚伦、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阜阳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