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心宽、合肥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心宽,合肥亿淼商贸有限公司,夏俊玖,吴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97号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蜀山区检察院四楼,法定代表人:王祖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瑞,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心宽。被告:合肥亿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123号绿城玉兰公寓1幢商102-1。法定代表人:吴心宽。被告:夏俊玖。被告:吴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吴心宽、合肥亿淼商贸有限公司、夏俊玖、吴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7元,减半收取926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14263.50元,由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传年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