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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叶圣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叶圣博,陈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鸿鑫景园107-108号。被执行人叶圣博,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光领,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圣博、陈光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00399-1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圣博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前牌村的房产,该房屋有房产证,无土地证不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4月26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1252.85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盛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