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XX阳与张楠、韩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张楠,韩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XX阳。被告张楠。被告韩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与被告张楠、韩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阳负担。审 判 长  贾春喜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