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XX阳与张楠、韩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张楠,韩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XX阳。被告张楠。被告韩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与被告张楠、韩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阳负担。审 判 长 贾春喜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