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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5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宋某1,宋某5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被告人宋某5。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涛、宋双,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一刑诉[2015]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5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李优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被告人宋某5及其辩护人杨涛、宋双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宋某5介绍朋友孙某给同村村民宋某4(男,1967年8月生)盖房,宋某4欠孙某3000余元工程款未付。期间,宋某5介绍宋某4至他人处做工,对方欠宋某43000元工资未付。2015年2月17日,宋某4欲找宋某5一起去索要工钱,宋某5则要求宋某4先向孙某还钱;下午,孙某向宋某4索要欠款未果,将此事告知宋某5。当日20时许,被害人宋某4至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宋某5家门前,为索要工资一事与宋某5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后被村民宋某3等人劝开。宋某4回家途中遇到其子宋某1,二人再次返回宋某5家门前,与宋某5及其子宋某2发生冲突并厮打。期间,宋某5持木棍朝宋某4、宋某1头部各击打一下,致宋某4当场死亡。当日,宋某5让宋某2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公安人员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宋某5查获。经法医鉴定,宋某4系被条形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宋某1、宋某2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庭审中,公诉人为证明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宋某5,宣读、出示了宋某5作案用木棍、外套等物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2、宋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宋某5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5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要求被告人宋某5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下同)349220元、丧葬费24226.5元、处理后事误工费1641.22、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1758.45元、陪护费117.23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共计408763.4元。被告人宋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对被害人采取了抢救措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5与被害人宋某4系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村民,二人系叔伯连襟关系。2014年秋,被告人宋某5介绍孙某给宋某4盖房,宋某4欠孙某3000余元工程款未付。期间,宋某5介绍宋某4到王某处做工,王某欠宋某43000元工资未付。2015年2月17日,宋某4找宋某5一起向王某索要工钱,宋某5则要求宋某4先向孙某还钱。当日下午,孙某向宋某4索要欠款未果,将此事告知宋某5。当日20时许,被害人宋某4至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121号宋某5家门前,为索要工资一事与宋某5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后被村民宋某3等人劝开。宋某4回家途中遇到其子宋某1,二人再次返回宋某5家门前,与宋某5及其子宋某2发生冲突并厮打。期间,宋某5持木棍朝宋某4、宋某1头部各击打一下,致宋某4当场死亡。当日,宋某5让宋某2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公安人员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宋某5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4系被条形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宋某1、宋某2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因被告人宋某5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4226.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5家门前找到并扣押木棍1根。经被告人宋某5当庭辨认,确认该木棍就是其击打被害人宋某4头部所用工具。2、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及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7日20时46分,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的宋某1报警称,其和父亲宋某4在本村宋某5家门前,因宋某4要钱与宋某5发生争执,其和宋某4与宋某5及宋某2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宋某5持木棍将宋某1及宋某4打伤。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宋某1、宋某5、宋某2、宋某4均在现场,经120确诊,宋某4当场死亡,遂将犯罪嫌疑人宋某5口头传唤至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宋某5对2015年2月17日晚,在自家门前手持木棍将宋某4及宋某1打伤,致宋某4当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2015年2月17日20时46分,131××××0211电话报警称,在同和街道大赵戈庄村有个叫宋某5的杀人了,被杀的叫宋某4。2015年2月17日20时48分,159××××0524(机主为宋某2)电话报警称,同和街道大赵戈庄村过来杀人了,位置在村后121号,上门要砸死人了,我叫宋某5。(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5及被害人宋某4的身份情况。(4)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该所接报警后,迅速到达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宋某5家门前,经现场调查,将宋某5控制后,在现场根据宋某5指认,在宋某5家门前,将宋某5作案用的木棍找到并予以扣押。(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提交的身份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病历证实,其与被害人宋某4的家庭关系及所受损失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2系被告人宋某5之妻,该证实,2014年,其夫宋某5找人给宋某4家盖房,宋某4一直欠人钱,宋某5想把别人欠宋某4的工资直接给干活的工人,宋某4不愿意。2015年2月17日晚上,宋某4酒后砸其家门并争吵起来,后被村民劝走。20时许,宋某4和他儿子(宋某1)又来其家,宋某1上来打其子宋某2,宋某4上来打宋某5。其怕宋某2吃亏,就上去拉架,其与宋某2和宋某1三人撕扯起来,宋某5看见其和宋某2被打就去找棍子。这时,宋某4也过来打其和宋某2。宋某5拿着棍子朝着宋某4头上打了一下,宋某4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和宋某2、宋某5就上去扶宋某4,发现宋某4不动弹,就把他抬到门口的水泥台上。其让宋某2拨打110报警,一会儿120来了说宋某4死了,后警察过来把宋某2和宋某5带走。(2)证人宋某2系被告人宋某5之子,该证实,2014年,其父宋某5找了几个的工人给宋某4家盖房子,宋某4一直欠这几个工人的工钱没给。2015年2月17日下午三四点钟,这几个工人找宋某4要工钱,其父让宋某4把他挣的工资直接给这些工人,宋某4不愿意给,最后给没给,给了多少其不清楚。当晚20时许,宋某4到其家踹街门,其和父亲出去看,其闻到宋某4身上有酒味,看上去不清醒,一直在骂。其与父亲和宋某4吆喝起来,大约一二分钟,宋某4自己走了。过了四五分钟,宋某4和他儿子(宋某1)又到其家门口,其父母都在门口,宋某4对宋某1说其家人打他,宋某1就跺了其肚子一脚,又用拳头打其头,把嘴角、下巴、脖子都打伤了,又把其按在家门口的推土机上用脚使劲往其上半身跺了十几脚。宋某4也上来用拳头把七打懵了。后其父把宋某1拉到一边,这时其看见父亲手里拿着一根四五十公分长、三四公分厚的方木棍,宋某4倒在其家排水沟周围,宋某1站在旁边。其和父亲看见宋某4躺在地上不动,就把宋某4扶起来,其父亲掐他人中。其父亲让其打电话报警,其就报警说有人来其家打人。后来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3)证人马某1系被害人宋某4之妻,该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饭后,其夫宋某4到宋某5家问问工钱下来没有,过了约十来分钟,其子宋某1说他爸爸一直没有回来要去看看,又过了约十来分钟,其见宋某4和宋某1一直没回来,其就到宋某5家去找他们。其到宋某5家门外看到宋某4脸朝上躺在地上,宋某1站着,头上流血,其跟宋某5说了几句话,宋某5打电话找村主任谭某过来,后120来说宋某4已经不行了,只把宋某1拉到医院。(4)证人谭某证实,2015年2月17日21时2分,宋某5打电话给说他把人打伤了,其过去后看见宋某4坐在宋某5家门口,歪着头。其检查了一下,宋某4头上有伤,伤口较深,其怕影响大脑没敢处理伤口。宋某5的妻子在宋某4身后扶着宋某4,宋某4一直没有反应,直到120急救车来,诊断宋某4已经死亡。宋某1头上有伤,宋某2鼻子、口出血,他们怎么打其不知道。他们打仗是因为以前宋某5给宋某4介绍施工队为宋某4家盖房子,后在工钱上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的。(5)证人孙某证实,2014年秋天,其先给宋某5家盖房,后宋某5介绍其给宋某4盖房,宋某4欠其3700元,其多次到宋某4家去要钱,他没给我。2015年2月17日下午,其到宋某4家去要欠的工钱,宋某4说他没有钱,叫其向宋某5要钱,其也到宋某5家要钱,宋某5说宋某4刚骂过他,宋某4也不给其打欠条,直到现在,宋某4也没有给其钱。(6)证人宋某3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其在宋清辉家玩时,听到屋后有人在争吵,其出来看到宋某4在宋某5家门口与宋某5及宋某5的妻子、儿子在门口争吵,其劝着宋某4把他送回家。宋某4回家后对他儿子说宋某5要打他,宋某4的儿不让叫他妈,宋某4和他儿就出来朝宋某5家走,宋某4的妻子听见宋某4叫她就出来了,其和宋某4的妻子在后边跟着,等其到宋某5家门口后,看到宋某4躺在地上,双方已经不打了。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1陈述:2015年2月17日晚上,其父宋某4说到宋某5家去要为别人施工欠3000元。十多分钟后,其母让到宋某5家看看,其走到半路上碰到父亲,父亲说要钱不给,宋某5家人还推他。其就说过去看看,怎么不给钱。其和宋某4到了宋某5家门口,宋某5和他儿子宋某2站在门口,其看到宋某2用手指着父亲的脸,其用手把宋某2推到一边,相互用拳头打对方,宋某2用拳头打在其左额头上,其也打宋某2。在其和宋某2推打过程中,其看见宋某5手持一根长六七十厘米、宽六七厘米、厚六七厘米的方木从其父亲侧后方朝他头上打了一棍子,其父脸朝上倒在宋某5家门前的流水沟上,宋某5拿方木朝其头上打了一棍子,其用左手护着头,宋某5又朝其头上打了二下,都打在其手背上,宋某5就不打了,其说报警吧,宋某5说报吧,就是我打的。其用父亲的手机131××××0211号报了警,过了一会儿,宋某5也用手机报了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5供述:2014年夏,我们家亲戚宋某4家里盖房子,我担保让朋友孙某给他盖房子,他欠了孙某3600元。期间我介绍宋某4到王某那里垒墙,王某欠了宋某43000元。2015年2月17日上午,宋某4打电话说要我跟他一起去找王某要钱,我没给他要回来,宋某4就打电话骂我说再要不上钱来,他就不给孙某盖房子钱了。我害怕宋某4不给孙某盖房子钱,就打电话给王某说宋某4的钱先别给,等宋某4找我去了再给。宋某4拿不到钱打电话问我怎么回事,我说你不给孙某盖房子钱,我只能先将这钱扣下。下午,孙某找宋某4要钱,宋某4也没给孙某钱,说让孙某找我要钱,孙某打电话把这事说了说。晚上8点来钟,我听到有人跺我家街门,后又听到我妻子马某2和儿子宋某2在外面争吵,我出门看到宋某4和马某2、宋某2在吆喝,马某2一直推着宋某4让他走,我给宋某4说让他快回家,别在我家里吵吵,等有事明天再说。这时我邻居孙国耀和老尹一起将宋某4拉走了,走之前宋某4说要我等着,还打电话给别人说要来揍我。我觉得宋某4肯定要回来找我事,就一直和我儿子在街门那里站着,过了大约五六分钟,宋某4和他儿子宋某1一起来了。宋某4对宋某1说我儿子打他来,宋某1就揪着我儿子的脖子将我儿子摁在地上,夹着我儿子脖子,宋某4上去拳打脚踢我儿子的躯干和头,我上去拉宋某4,宋某4就用拳打我肩膀,我闪开了。宋某4又过去打我儿子,我看宋某4和宋某1长得都很壮实,怕我儿子吃亏,我急了就在家街门西边草堆里捡起根方木棍,朝宋某4和宋某1头部一人打了一棍子。宋某4就脸朝上倒在地下,宋某1头上也出血了,宋某1看到宋某4倒在地上就不打了,我看宋某4在地上不动弹上去扶他,看他伤的挺重就掐他人中想急救,后他还是没反应,我就打电话找村主任谭某过来,谭某过来看看后说治不了,我就让谭某打120,我让宋某2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我将当时情况跟派出所民警说了说,后被带到派出所了。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平公(刑)勘[2015]0181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赵戈庄村宋某5家门前。门外水泥地上头北脚南仰卧一男尸,系死者宋某4。尸体南侧150cm处地上在350×50cm范围内有血迹(已提取),该处血迹西侧130cm,距宋某5家南墙400cm处有一只蓝色右脚凉拖鞋,东侧70cm,距南墙405cm处有一只蓝色左脚凉拖鞋。宋某5家街门外南侧排水沟东侧90cm处地上在100×40cm范围内有血迹(已提取)。(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宋某5辨认,确认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大赵戈庄村自家门口就是2015年2月17日20时30分许,该在此处持方木棍将宋某4及宋某1头部打伤,宋某4当场死亡的现场。经马某1经辨认,确认死者就是其丈夫宋某4。经被告人宋某5辨认,确认第二排第二根木棍就是2015年2月17日晚其打伤宋某4、宋某1用的木棍。7、鉴定意见(1)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平)公(刑)鉴(尸)[2015]第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宋某4头部外伤致头皮裂创、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多处挫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腔脏器未见损伤,颅脑损伤是其死亡原因。根据法医检验所见,死者宋某4头部头皮裂创呈条形,边缘不整齐,创周见表皮剥脱,创腔见组织间桥,创下颅骨粉碎性骨折,符合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条形钝性物体打击形成,现场提取的方木棍打击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宋某4系被条形钝性物体(如方木棍)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青)公(刑)鉴(物)字[2015]07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宋某5家街门东侧地上血迹、宋某5左手背侧红色斑迹、宋某5外套右背部沾血布片上血迹和方木棍上红色血迹均检为人血,为宋某4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24×1021;送检宋某5家街门正南侧地上血迹检为人血,为宋某1所留的似然比率为8.41×1021;宋某4和马某1是宋某1的生物学父母的似然比率为1.66×107。(3)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平)公(刑)鉴(伤)[2015]第0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宋某1外伤致顶部头裂创形成,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4)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平)公(刑)鉴(伤)[2015]第03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宋某2面部外伤致多处皮肤挫伤,下唇粘膜破损,颈部外伤致多处皮肤挫伤,面积大于2cm2,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5.2.5.i、5.5.5.c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5因被害人宋某4向其索要工资发生争执、厮打,期间宋某5持木棍击打宋某4、宋某1头部,致宋某4死亡、宋某1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5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某4及其子宋某1赤手空拳与被告人宋某5家人相互厮打,并未对其家人生命造成危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被告人宋某5持木棍上前参与打斗,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某4因到被告人宋某5家索要工资与宋某5家人发生争执,被人劝离,后又与其子宋某1再次来到宋某5门前,与宋某5家人发生厮打,对引发本案有责任,量刑时酌情考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宋某5让其子宋某2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宋某5如实供述其持木棍击打宋某4致死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宋某5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对被害人采取了抢救措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5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丧葬费,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赔偿处理后事误工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5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二、被告人宋某5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4226.5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木棍1根、外套1件,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希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