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胜海与金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海,金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黄胜海。被执行人金昌先。申请执行人黄胜海申请执行金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胜海据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1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金昌先现羁押于延边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四查金昌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金昌先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