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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成与王春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王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春刚(曾用名王凯),男,1981年4月3日出生,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与被执行人王春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刚(曾用名王凯)进行了“五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