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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广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广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27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裕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孔鹏飞,公司职工。被告赵广彦,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广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广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