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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429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章立存,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