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戈、高健铭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戈,高健铭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4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戈,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住新疆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健铭,男,汉族,1959年9月4日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鼎能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戈、高健铭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佩鼎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