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玉刚、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振兴街56号。法定代表人井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8年3月4日生,锡伯族,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冷某某,男,1962年1月1日生,满族,无业,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3月7日生,满族,无业,住所地义县。(系冷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