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荣珠申请执行范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珠,范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珠,女,1945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45********。被执行人范万春,男,194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考棚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46********。申请执行人陈荣珠与被执行人范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荣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53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范万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石城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8月18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黄加寿审判员:杨仓仓赖经夷记录:曾聿晖一、评议内容杨仓仓:今天讨论申请执行人吴飞与被执行人陈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赣0735执字第30号的执行情况,介绍案情(略)。二、评议经过:黄加寿: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丁毅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仓仓:同意。赖经夷:同意。三、评议结果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