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桂枝与被申请人高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桂枝,高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桂枝,女,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中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灵梅,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光明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再审申请人朱桂枝因与被申请人高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朱桂枝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高灵梅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一审法院仅依据(2013)回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判令申请人偿还高灵梅借款16万元,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在判决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但一审法院并未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未经传票传唤,对申请人缺席判决,其程序严重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对本案依法再审,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依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回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朱桂枝与被申请人高灵梅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申请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并未不当。(二)对于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上述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桂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桂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宋 敏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