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与夏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夏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618号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21号2-2房,组织机构代码05171411-8。法定代表人黄太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夏忠发,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奉节县永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