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信奎申请执行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奎,张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信奎,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执行人张崇江,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信奎与被执行人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信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