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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信奎申请执行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奎,张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信奎,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执行人张崇江,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信奎与被执行人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信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