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与郑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郑慧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98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号。经营者:王三平。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慧忠。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诉被告郑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雷震雲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已经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注销,起诉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的起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