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与郑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郑慧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98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号。经营者:王三平。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慧忠。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诉被告郑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雷震雲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已经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注销,起诉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鹏毅日用品商行的起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