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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兴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兴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033号原告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树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阔,女,1985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兴茂,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兴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