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文中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523号罪犯徐文中,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9)昭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9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徐文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文中,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罪犯徐文中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文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