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庆周、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周,覃瑞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庆周,男,1953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瑞坷,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与被执行人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覃瑞坷偿还韦庆周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25000元,但被执行人覃瑞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瑞坷已购买申请执行人韦庆周位于大化镇北××路××房屋××栋,仅支付部分房款,尚欠265000元及利息。该房地产买卖后,被执行人覃瑞坷未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该地产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国用(1999)字第***号。但被执行人覃瑞坷已把该房屋拆除准备重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庆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韦庆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覃瑞坷已购买的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位于大化镇北**路**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国用(1999)字第****号,使用权面积161.78平方米宅基地一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