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覃春华诉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漠南中学、曾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春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曾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77号原告:覃春华,男,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田阳县坡洪镇。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东街275号。负责人:莫辰仲,该学校校长。被告:曾洛,男,1974年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琼,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春华诉被告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漠南中学、曾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春华于2016年4月26日以涉案工程尚未结算,需要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春华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19元,减半收取8709.5元,由原告覃春华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