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12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蒋爱莲、缪俊等与王小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莲,缪俊,周光伟,王小静,李根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29之一原告:蒋爱莲。原告:缪俊。原告:周光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群。第三人:李根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爱莲、缪俊、周光伟与被告王小静、第三人李根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爱莲、缪俊、周光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爱莲、缪俊、周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蒋爱莲、缪俊、周光伟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