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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国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平用社,孙国辉,任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49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平用社法定代表人:曹建波被执行人:孙国辉被执行人:任学武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国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