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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提出诉被告朱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72号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233072-3。法定代表人林余弟,董事长。被告朱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提出诉被告朱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金利的银行账上资金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金利的银行账上资金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