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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任沙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30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沙沙,无业。2015年2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沙沙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万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龙福家园小区后门利群超市门口处,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万某(另案处理)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后二人至被告人任沙沙位于某小区的暂住处共同吸食该毒品;2、2015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万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龙福家园小区后门利群超市门口处,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万某(另案处理)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3、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任沙沙在其暂住的山东省即墨市某小区门口处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万某(另案处理)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4、2015年2月26日23时许,万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城市花园小区外红绿灯处,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万某(另案处理)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5、2015年2月27日15时许,万某(另案处理)在民警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沙沙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任沙沙联系陈某某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某至被告人任沙沙暂住处小区门口并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任沙沙,后任沙沙将该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万某(另案处理),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后在被告人任沙沙住处扣押白色晶体0.9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万某(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5月1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万某(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3、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任沙沙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5.7克;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证人陈某某、万某(另案处理)的证言,被告人任沙沙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沙沙贩卖毒品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沙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4年12月份或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万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龙福家园小区后门利群超市门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后二人至被告人任沙沙位于某小区的暂住处共同吸食该毒品;2、2015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万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龙福家园小区后门利群超市门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3、2015年2月初的一天,万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其暂住的山东省即墨市某小区门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4、2015年2月26日23时许,万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沙沙,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任沙沙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其暂住的山东省即墨市某小区门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5、2015年2月27日15时许,万某(另案处理)在民警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沙沙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任沙沙联系陈某某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某遂至被告人任沙沙暂住处小区门口并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被告人任沙沙,在被告人任沙沙将该宗毒品交付给万某(另案处理)前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在被告人任沙沙住处扣押白色晶体0.9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万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4年12月份或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万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3、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任沙沙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的暂住处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任沙沙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5.7克;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证人陈某某、万某(另案处理)的证言,被告人任沙沙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沙沙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代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沙沙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被告人任沙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