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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只丙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丙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055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亮。委托代理人蔡淑华,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只丙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只丙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