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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许学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学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邓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学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学空及辩护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9时40分许,在邓州市207国道辛庄道班处,被告人许学空驾驶豫13/D01**号拖拉机往207国道上倒车时,与段丙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段丙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学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许学空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证言,谅解书,说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学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学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学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兼)书记员  刘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