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8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龙盛宝 杨小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某,男,局长。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同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龙某某、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29600元;(2)支付逾期期间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负担申请执行费344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按照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的父亲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灵信用社两个账户内有存款。同时还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杨某某与其父母未有分家,全家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在自家房屋旁边经营加油站,钟灵乡信用社存款系其家庭共有财产,故本院决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用于缴纳申请执行人的部分社会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龙某某的父亲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灵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元整(小写:21460元)。二、冻结龙某某的父亲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灵信用社账户内存款六百五十元整(小写:650元)。三、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清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