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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国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国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姜黎,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师大,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严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姜黎,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孙昌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董事长。案由:追偿权纠纷。执行标的:5,127,829.03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姜黎、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127,829.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怀标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被江苏阜宁公安机关关押中。本院先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姜黎名下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1,017.8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姜黎、上海江苏饭店有限公司、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