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阳某2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1,毛某某,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阳某2,常宁市公安局,刘某,占某某,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1(被害人阳某某2之父),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被害人阳某某2之母),女,1949年10月20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阳某某2之妻),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1(被害人阳某某2之女),女,2006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在校学生,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3(被害人阳某某2之子),男,2008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在校学生,住常宁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之母),基本情况同前。五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钟,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阳某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专文化,常宁市规划局职工,住常宁市。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常宁市公安局。所在地址常宁市群英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段政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美术,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常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常宁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晔,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常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专文化,常宁市公安局胜桥派出所干警,家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占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常宁市公安局胜桥派出所干警,家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常宁市公安局胜桥派出所职工,家住常宁市。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美术、刘晔,基本情况同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1、毛某某、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4月26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阳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1、毛某某、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前提而提起,公诉机关因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各被告人不同意本院调解。既使不负刑事责人被告人常宁市公安局、刘某、占某某、廖某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另求其他合法途径处理。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1、毛某某、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提起的附带民事起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二)、(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阳某2交通肇事一案的起诉。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1、毛某某、李某某、阳某1、阳某某3对被告人阳某2、常宁市公安局、刘某、占某某、廖某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张宜清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人;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