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字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祖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祖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字37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深圳市微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邓祖新。被告二邓祖新,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深圳市微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邓祖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18××××.4)一案期间,原告在接到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收到本案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经查,原告签收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