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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杰杰与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杰,楼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219号原告李杰杰,男,198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娇,女,1989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李杰杰的弟媳。被告楼爱珍,女,1965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郭远明,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告楼爱珍的表哥。原告李杰杰与被告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爱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杰撤回对被告楼爱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李杰杰负担。审 判 长  徐水菊人民陪审员  吴林生人民陪审员  彭富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