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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5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邓建波与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波,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05民初447号原告邓建波,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100100243307。法定代表人戴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波与被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邓建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邱武勇人民陪审员  郑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