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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赵X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X波。被执行人赵X,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本院在执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赵X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且由申请人确认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